大自然的馈赠造就了惠水县,但非法捕捞水产品、排污、盗伐滥伐林木等情况屡见不鲜,护好涟江已成为惠水全县人民共同的期盼。为保护好涟江盆地雄伟壮丽的岩溶风光和丰富的水生态资源,惠水县检察院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立足“六个抓”进一步深化涟江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
一是抓部署,在强化推进上下功夫。惠水县检察院先后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公益诉讼工作,教育引导全体干警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关注、人民关切问题,找准切入点将涟江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做实做细;明确提出要在公益诉讼与国家方针政策、人民基本生活深度融合及重大案件规范办理上下功夫,筑牢责任意识、质量意识,以实实在在的工作业绩得到社会认可。经院党组反复、充分研究,于2022年初,确定将“公益诉讼护航涟江河流域生态环境”作为院检察特色工作来创建,并制定了工作方案,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分层分级压实责任,有效形成各司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为涟江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序推进奠定基础。
二是抓实干,在主责主业上下功夫。惠水县检察院重点加强对破坏涟江流域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立案监督、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依法严惩滥伐盗伐林木、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采矿等破坏生态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步推进刑事司法与公益诉讼检察融合监督工作。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按照惠水县农业农村局出具的生态补偿方案,对破坏渔业资源和涟江水域生态环境进行增殖放流,达到恢复生态的目的。2022年以来,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4件,共诉请生态修复费用24万余元。
三是抓尽责,在同频共振上下功夫。惠水县检察院重点盯紧负有水、土壤、大气污染防治监管职责及森林、矿藏、渔业资源等自然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的发挥,督促相关责任部门依法履职,合力推动生态治理修复见成效。2022年,对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中发现的污水溢流进入涟江流域、非法捕捞、河道设施等问题,通过行政诉前“磋商+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相结合的方式,有力促推生态环境隐患问题早发现早解决。今年来,共磋商整改5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14件,建议均得到采纳且问题均整改完毕。另对开展“回头看”中发现的行政机关对管道直排污水入河怠于履职一案,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已获法院判决支持,排污问题也在诉讼中得到有效解决。
四是抓症结,在靶向施策上下功夫。惠水县检察院重点对标推进涟江流域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中存在的线索来源不足、调查取证难、社会合力凝聚不够等根本问题,一是面向社会邀请14名志愿者,依托“益心为公”平台助力办案,并注重从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提案、督查清单台账中梳理出群众高度关注领域线索,通过12345政务热线、短视频社交软件平台及时获取群众反映的生态环境污染信息,不断拓宽线索来源。二是在人财物的投入上向环境保护监督工作倾斜,法警、技术人员助力公益诉讼调查取证,并引入无人机、快检设备,切实改变环境保护监督工作人员不足、装备差,侦查取证手段落后的现状。三是选任具有专业知识或业务背景的人员参与检察办案,目前已从县林业、县自然资源、县司法局等行政机关业务骨干中选任10名人员聘任为特邀检察官助理,帮助解决检察工作中遇到的专业性、技术性问题。
五是抓细节,在凝心聚力上下功夫。惠水县检察院围绕社会大众对检察公益诉讼职能不够了解的现状,扎实做细宣传工作:一是通过大走访,进企业、进社区、进村寨开展宣传30余次,在拓展阵地中让法治宣传更有声有色。二是建立“专项办+院办公室+研究室”的内部协作模式,提升宣传稿件质量及类型,并依托“两微一端一抖”等媒体创新宣传形式,让办案成果及工作成效更入脑入心,截止目前,发布的信息中20余条被省州相关媒体采用。三是将检察听证室作为宣传基地来打造,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中,提升人民群众对公益诉讼履职的参与度,让检察机关在充分听取群众心声的基础上提升办案质效,获得更多认可。
六是抓创新,在行稳致远上下功夫。惠水县检察院重点围绕行政机关制度不健全和协作机制空转问题,一是打破就案办案的旧模式,运用“诉前检察建议+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相结合的监督方式,在解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具体问题时,延伸对监管部门工作制度、管理机制的督促完善,通过制发堵漏建制检察建议,促推行政监管部门完善工作制度、改进工作方式方法,更好履职。二是联合县河长办开展行动,立足河长巡河、巡查中反馈问题及督办台账,让检察履职更精准,提升“河长+检察长”机制在保护涟江生态方面的效能,促进涟江流域生态环境持续改善。三是主动深化同水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的沟通联系,结合实际对案件信息互通、联席会议、办案协助、提前介入案件等工作机制进行细化。今年来,共制发社会综合治理检察建议1份,召开联席会议5次,细化工作机制3个,在工作创新中进一步织密生态环境保护网。
惠水县检察院将继续树牢双赢多赢共赢监督理念,依法能动履职,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生态检察工作中的“打击、修复、预防”作用,持续做实做细做新涟江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