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耗子”胆大包天,为了私利破坏输油管道,给国家造成500万余元的经济损失。近日,贵定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杨某某、宋某某等四人以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向贵定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单位代表、公安民警、案发地群众参加了旁听,最终,主犯杨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三名从犯被判处四年至六年不等有期徒刑。
该案中,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宋某某包某某、罗某某,到贵定县昌明镇埋藏在地下的输油(石油)管道处,采取挖土、焊接、打孔等方式盗窃输油管道中的石油,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案发后,贵定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时间派员介入该案,到案发现场实地查看,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固定证据;审查起诉期间,承办检察官严格对全案事实、证据进行审查,一一梳理出案件的争议焦点,及时召开检察官联席会、检警联席会进行研讨,确保案件质量;庭审中,在被告人不认罪认罚的情况下,公诉人据理力争与辩护人围绕争议焦点开展激烈的辩论,最终,法院采纳了全部指控的事实和量刑建议。
该案中,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重拳打击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了国家石油战略的安全,维护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
下一步,贵定县人民检察院将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能动履职,以高质高效的办案理念和严谨细致的工作态度,持续为平安贵定建设贡献检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