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刑罚执行不断受到人们的重视,特别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合法、公平、公正执行更是成为关注的中心和舆论的焦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作为我国刑罚变更执行的重要制度,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保障人权和加强罪犯的教育改造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减、假、暂案件中呈报、审批程序不完善,透明度不高,暗箱操作等情况时有发生。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在新形势下,应该如何做好检察监督工作,确保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应有的司法公正值得我们深思。
一、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现状
根据201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显示,2013年检察机关不断完善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机制,监督纠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16708人,同比上升16.8%,可以看出,近年来不当“减假暂”呈上升趋势。这不仅说明检察机关在纠正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认真抓好提请、审理等环节的监督,取得了较好成绩;更说明了,我国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程序中的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问题,反映出我国“减假暂”执行活动中存在不足和弊端。当前,随着信息化的不断加深,社会各界对罪犯刑罚变更执行的关注到达一个空前的高度,特别是反应强烈的“有权人”“有钱人”被判刑后减刑快、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比例高、实际服刑时间偏短等问题,影响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为此,今年1月,中央政法委印发了《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的通知,这无疑会给刑罚变更执行部门追加一道“紧箍咒”,切实防止权钱交易、徇私舞弊等腐败行为,同时,也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供了有力依据,反映出我国防止和纠正违法“减假暂”坚定决心和积极措施。
二、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检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不完善,监督缺乏可操作性
现行刑事法律虽然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作了原则性规定,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也对“确有悔改表现”“立功表现”及“社会危险性”等作了细化规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也将监督方式由“事后监督”转变为“同步监督”。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然难以把握,导致减刑、假释实际上成了刑罚监管执行机关及监管干警自由裁量的产物,随意性大,滋生司法腐败的可能性亦大。然而,检察机关不是具体负责刑罚执行的机关,往往对此难以介入或者只能是表面审查,实践中,往往监督无力,甚至无从监督。
(二)检察监督在罪犯日常考核奖惩中缺位
由于缺乏细化的减刑、假释标准,在实际工作中,监管场所往往是根据司法部制定的《关于计分考核奖罚罪犯的规定》和各省市自行制定的考核办法。依据“计分考核制度”对罪犯是否达到减刑、假释条件进行量化,以此同罪犯的减刑、假释挂钩。但是,这种方法在实际操作中却暴露出了很多问题:因为考核办法没有统一的标准,各监狱需结合具体实际制定更加具体的考评细则和办法。这就为监狱创造了灵活变通的余地和自由裁量空间。如各监狱根据生产劳动和管理的需要,把罪犯分为不同岗位(有班长、组长、护监、情报人员等),每个岗位的考核计分基础和加减分又分别设置,有些很轻松的工种却可以得到更高的考核评分,造就了一些罪犯通过拉拢干警来获得相对轻松的工种或者好的岗位,干警则可名正言顺的为关系犯创造减刑、假释的条件。而在日常的检察监督中对此种不公正、不合理的情形。检察机关由于不是具体的刑法执行机关,对监管活动很难介入,否则有越俎代庖和不当干预之嫌。虽然驻监干警可以通过教育谈话、调阅记录、检察信箱等方式了解,但是因驻监检察人员少、任务重以及驻监工作内容广泛,获取专门的减刑、假释信息有限,很难了解罪犯的真实改造情况。从而导致作为罪犯减刑、假释原始依据的日常考核奖惩中,检察监督不到位。
(三)监督手段疲软,难以达到实效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255条:“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262条:“罪犯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从法律层面规定了检察机关对“减假暂”的监督从“事后监督”提前到“事中监督”,赋予了检察机关同步监督的权利,扩大了检察监督的范围和方式。但是,由于没有具体的配套保障措施,没有明确检察“书面意见”的法律效力,亦未规定监管或决定机关拒绝接受或拒不纠正时的法律后果,使得检察机关的监督力度大大削弱,加上在日常考核计分监督中的缺位和法院裁定的相对封闭性(除了“三类犯罪”检察机关参与开庭审理,其余几乎均为法院书面审理),检察机关的审查监督往往是表面审查,一定程度上流于形式,难以保障刑法变更执行的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难以达到实效。
(四)查办“减假暂”职务犯罪力度有待加强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是刑法执行的重要制度,是罪犯及其家属最为关注的三项权利,也是最易发生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的环节。但是,由于监管场所职务犯罪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往往监管干警通过安排好的岗位、给予更高的评分等可自由裁量的方式为关系犯创造减刑假释的基础条件,而从常理上讲,监管干警对罪犯的表现应该最为了解,确实可以有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案件信息共享不畅,有的监管领导怕影响单位成绩和形象,在发生狱内犯罪时多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包庇态度。所以,检查机关很难单从的程序监督中发现问题,除非将内幕关系或权钱交易线索揭露出来,才能切实防止和打击司法腐败行为。
(五)罪犯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后的监督缺乏有效手段
罪犯被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后,虽仍然属于刑罚的执行,却是在没有专职人员对其进行教育改造的监外执行,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被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实践中,由罪犯居住地司法局下设的司法所进行监管,但是,由于司法所的人力严重不足(有的地方甚至是一人所)、执法理念不强、思想不重视等原因,可能出现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或者收监不及时等情况,同时,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监督的方式、方法还处于积极探索阶段,也没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使之一直处于检察监督的薄弱环节。
三、加强检察监督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完善法律法规,强化配套保障措施
完善的法律法规是一切检察监督的依据和基础。针对现行立法规定存在的监督手段疲软、无配套保障措施的现状,建议对“确有悔改表现”“立功表现”及“社会危险性”确立行之有效的细化规定;进一步明确检察“书面意见”的法律效力,增加规定监管或决定机关对检察机关发出的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拒绝接受和纠正,也不提出不同意见、不反馈处理结果时的法律后果,不断完善配套保障措施,以确保检察监督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强化同步检察监督,改进、创新监督方式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作为刑法变更执行的重要制度,体现了刑法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立法精神,是人道主义与保障罪犯权益的综合体现。如果减刑、假释不公,暂予监外执行不当,势必会打击罪犯改造的积极性,影响监管场所秩序稳定,损害国家刑罚执行权威。因此,检察干警必须进一步强化同步监督意识,善于监督、敢于监督。从“计分考核奖惩”“病历诊断”这一源头抓起,掌握第一手资料,严密减、假、暂同步监督检察,采取日常检察与专项检察结合等方式,紧紧抓住罪犯内部遴选班组长、护监等高计分岗位、病历诊断、立功受奖、异地调换监狱等容易出现违法和腐败问题的关键环节加大监督力度;同时,加强与监管场所、人民法院、司法部门的联系沟通,加大提请、裁定、执行环节监督力度,从实体和程序方面进行全面审查,认真审查减刑时间、间隔期、幅度以及假释条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奖励材料是否真实,病情、病历是否确实,是否达到保外就医条件,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呈报审批程序是否合法等,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情形坚决予以监督纠正,确保刑罚执行的合法、公平、公正、公开。
(三)加大监管场所职务犯罪查处力度,保障“减假暂”公平、公正
针对当前监管场所职务犯罪隐蔽性强、案件线索少、查办难度大的特点,监所检察干警必须进一步强化办案意识,提高犯罪线索的敏锐性,转变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如:从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源头”入手,在审查原始计分考核材料、病历诊断中发现问题;深入监区调查了解,从谈话教育和罪犯反应强烈的问题中发现线索;加强与监管场所纪检、狱侦部门的沟通,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做好狱内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等,以扩大案件线索渠道。对发现的案件线索进行认真审查评估,坚决打击纠正违法变更刑罚执行行为,对达到立案标准的要一查到底,严惩不贷(对未构成刑事犯罪的通过检察建议等予以方式党政纪追究),通过查办职务犯罪来震慑不法分子,树立法律权威,保障刑罚变更执行的公平、公正。
(四)加强罪犯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后的监督考察
鉴于罪犯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后容易出现的脱管、漏管、考察不严、收监不及时等情况,在督促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严格执法、认真履职、强化监管意识、改进监管方式的同时,监所检察干警必须积极探索、创新监督方式,加强对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考察,如:采用实地检察、随时抽查、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对罪犯档案管理是否规范、执行措施是否落实等进行监督;深入罪犯家中、社区、单位了解其改造表现情况等,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发出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书,以确保罪犯的监外改造取得实效。
(五)加大派驻检察机构、队伍建设,夯实监所检察基础
监所检察工作的发展,派驻检察的成效,机构建设是保障,队伍建设是关键。针对监所检察工作杂、范围广,案多人少的现状,加大派驻检察机构队伍建设势在必行。一方面,按照“大派驻、小机关”的思想,进一步规范派驻检察室的设置,整合监所部门和派驻机构的人力资源,在制度规范、工作安排、经费使用、设备配置、网络建设、教育培训方面予以保障,做到基础性物资保障不依赖监管机关,解除监督后顾之忧,保持检察监督的独立性与公正性。另一方面,加强队伍建设、优化人员配备,监所检察工作的广泛性、复杂性,需要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良好、技能精通的复合型人才,所以,必须切实抓好监所检察人员配备工作,加强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干警的思想素质、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夯实基础,确保监所检察监督工作科学有效开展。
综上,“减假暂”刑罚变更执行检察监督,虽然,在立法技术上存在着某些不足,司法实践中也面临着许多疑难问题,但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立法技术和相关配套制度的不断完善,通过一代代监所检察干警的积极探索和努力,一定能更好保障刑罚的正确、公正、公平执行,维护司法的权威,法律的尊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