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交通日趋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大多数人选择了轻便二轮电动摩托车作为日常代步的交通工具,其轻便、灵活的交通方式节省了人们的成本和时间的消耗,提高了办事效率,但大家也容易忽视骑行摩托车所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法律风险。
2022年8月,刘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轻便二轮电动摩托车沿独山县西环大道由独山县实验小学往独山县卢家寨方向行驶,行驶至独山县西环大道北养老中心路口200米处时,被独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高达189mg/100ml,被贵州省黔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独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后,被法院判处危险驾驶罪。
现实生活中,人们普遍认为轻便二轮电动摩托车不属于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机动车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用于载客或者载货以及特种工程作业的轮式车辆。总体概括为:车身重量超过四十千克,电动车时速超过25km/h都属于机动车。驾驶电动车摩托车也必须持证驾驶,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在本案中,刘某某虽然没有造成重大责任交通事故,但经独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轻便二轮电动摩托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该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人民法院审理,刘某某最终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千万不要抱着侥幸心理认为酒后驾驶轻便二轮电动摩托车的行为不会构成犯罪,最终给家人及社会带来不必要的影响和损失,同时,在日常驾驶过程中应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做到依法安全、文明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