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凝聚共识、形成合力,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对窨井盖安全管理的助推作用,确保人民群众“脚底下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广电总局办公厅、能源局综合厅关于加强窨井盖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建办督﹝2021﹞7号)等相关法律和文件规定,结合龙里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县水务局、县发改局本着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与安全,强化安全红线意识,持续推进窨井盖安全管理工作目的,各司其职、沟通协调、密切配合,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共同维护全县公共利益。
第二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县水务局、县发改局根据建办督﹝2021﹞7号文件精神,强化协同联动,开展全面普查建档、治理安全隐患、规范建设施工、加强巡查维护和应急处置、推动信息化、智能化建设的重点工作。
第三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县水务局、县发改局发现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县公安局移送;发现窨井盖相关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县检察院移送。
第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县水务局、县发改局发现有盗窃、破坏窨井盖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及时进行初查,并将案件线索及收集的证据材料移送至县公安局;涉及刑事犯罪的,将案件线索资料一并抄送至县人民检察院。
(一)盗窃、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窨井盖;
(二)盗窃、破坏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车站、码头、公园、广场、学校、商业中心、厂区、社区、院落等生产生活、人员聚集场所的窨井盖;
(三)对于以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场所的窨井盖,明知或可能知道会造成人员伤亡后果而对窨井盖实施盗窃、破坏行为的;
(四)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擅自移动窨井盖或者未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等,发生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后果的;
(五)窨井盖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安全事故的;
(六)对窨井盖负有管理职责的其他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人员坠井等事故,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
(七)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窨井盖,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窨井盖;
(八)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盗窃所得的窨井盖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
第五条 符合立案条件的,县公安局应当依法及时立案侦查;县人民检察院应加强立案监督,依法履行批捕、起诉职能。
第六条 县人民检察院开展关于窨井盖的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
第七条 县人民检察院开展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包括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支持起诉和直接起诉。开展行政公益诉讼的方式是直接起诉。
第八条 县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支持起诉或者直接起诉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
(一)盗窃、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窨井盖,足以使汽车、电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
(二)盗窃、破坏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车站、码头、公园、广场、学校、商业中心、厂区、社区、院落等生产生活、人员聚集场所的窨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
第九条 县人民检察院直接起诉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范围:
(一)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案件;
(二)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
第十条 县公安局在对窨井盖相关刑事线索初核时可以邀请县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县人民检察院可以引导县公安局侦查取证。县人民检察院在收到窨井盖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后,应当立即调查,会见相关当事人,对案件材料进行核实,认为存在重大违法行为,产生重大影响,已经造成或足以造成重大损害后果,并且符合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应当作出支持起诉或直接提起公益诉讼的决定。
第十一条 县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因办案需要调查核实相关情况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县水务局、县发改局等职能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有关单位不配合调查核实工作的,县人民检察院可以向监察机关或其上一级政府职能部门提出依法给予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检察建议。
第十三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县水务局、县发改局对损害窨井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及时将决定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抄送县人民检察院。
第十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县水务局、县发改局等职能部门,在收到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后,应当在限定的二个月期限内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回复县人民检察院。
第十五条 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县水务局、县发改局应共享窨井盖有关工作数据,每月形成数据报表或者简报信息。
第十六条 县公安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县水务局、县发改局对公益诉讼工作的意见或建议,可向县委政法委报送。在必要情况下,县委政法委可召集相关单位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协商各方协作配合的有关工作意见和工作措施,分析公益诉讼工作的特点、成因、趋势和总结经验,制定工作措施等。
第十七条 县委政法委可对县内窨井盖有关公益诉讼保护的执法情况和公益诉讼工作进行督查和检查。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签发之日起施行,由县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上级相关部门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精神作进一步修订。执行中遇到未涉及的其他重大问题,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