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检察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案件、并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和行政赔偿诉讼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保障国家赔偿法的统一正确实施。
第二条:赔偿请求人提出刑事赔偿申请,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刑事赔偿的范围;
(二)符合申请刑事赔偿的主体;
(三)本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四)应当提交刑事赔偿的有关材料。
第三条: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申请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刑事赔偿申请书。刑事赔偿申请书应当载明受害人的基本情况,具体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的时间;
(二)赔偿请求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证明原案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
(四)证明原案处理情况的法律文书;
(五)证明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及其程度的法律文书或者其它材料;
(六)赔偿请求人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