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摘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9条)
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一)已经发生法律效率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第一款规定的;
(二)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三)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摘录于《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204条)
第三条:当事人申请监督,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委托代理人。
第四条: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一)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
(二)人民法院正在对民事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但超过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除外;
(三)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尚未审结的;
(四)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门不服的除外;
(五)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六)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七)其他不应受理的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