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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位置:首页>>通知公告
        这周,黔南检察这些案件将举行公开听证(9月26日至9月30日)
        时间:2022-09-26  作者:  新闻来源:黔南州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关于朱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三都县应急管理局行政非诉执行活动监督案、三都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非诉执行活动监督案公开听证会的公告
          为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推行公开听证工作要求,主动接受监督,本院拟对朱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三都县应急管理局行政非诉执行活动监督案、三都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非诉执行活动监督案举行公开听证会,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时间
          朱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2022年9月26日9:00
          三都县应急管理局行政非诉执行活动监督案:2022年9月26日10:00
          三都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非诉执行活动监督案2022年9月26日10:30
          二、听证地点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听证室
          三、注意事项
          (一)听证会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会场纪律和听证会规则,服从听证主持人的安排,未经同意不得录音录像。
          (二)听证会旁听人员需全程佩戴普通医用口罩、出示健康码及身份证件,并配合工作人员进行体温测量。
          特此公告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2年9月22日
         
        关于魏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听证会的公告
          为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推行公开听证工作要求,主动接受监督,本院拟对魏某某危险驾驶案举行公开听证会。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时间
          2022年9月29日10:00
          二、听证地点
          罗甸县人民检察院三楼听证室。
          三、注意事项
          (一)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应当遵守会场纪律和听证规则,服从听证主持人的安排。未经听证机构同意,不得拍照、录音、录像。
          (二)参加听证会的人员需要佩戴口罩,出示健康码、行程码及身份证件,并配合工作人员进行体温测量。
          特此公告
          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2022年9月23日

        关于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余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听证会的公告
          为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推行公开听证工作要求,主动接受监督,本院拟对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余某某交通肇事案举行公开听证会。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时间
          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2022年9月27日15:00
          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2022年9月27日15:30
          二、听证地点
          惠水县人民检察院四楼听证室
          三、注意事项
          (一)听证会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会场纪律和听证会规则,服从听证主持人的安排,未经同意不得录音录像。
          (二)听证会旁听人员需全程佩戴普通医用口罩、出示健康码及身份证件,并配合工作人员进行体温测量。
          特此公告
          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2年9月23日
         
        关于文某某危险驾驶案件、罗某危险驾驶案件、唐某某危险驾驶案件、张某某危险驾驶案件、王某某危险驾驶案件、柏某某危险驾驶案件、杨某危险驾驶案件、邓某某危险驾驶案件,罗某某危险驾驶案,甘某某危险驾驶案、唐某某危险驾驶案件、陈某某危险驾驶案件、杨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公开听证会的公告
          为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推行公开听证工作要求,主动接受监督,本院拟对文某某危险驾驶案件、罗某危险驾驶案件、唐某某危险驾驶案件、张某某危险驾驶案件、王某某危险驾驶案件、柏某某危险驾驶案件、杨某危险驾驶案件、邓某某危险驾驶案件,罗某某危险驾驶案,甘某某危险驾驶案、唐某某危险驾驶案件、陈某某危险驾驶案件、杨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举行公开听证会。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时间
          文某某危险驾驶案件、罗某危险驾驶案件:2022年9月27日9:00
          唐某某危险驾驶案件、张某某危险驾驶案件:2022年9月27日9:30
          王某某危险驾驶案件、柏某某危险驾驶案件:2022年9月27日10:10
          杨某危险驾驶案件、邓某某危险驾驶案件:2022年9月27日10:40
          罗某某危险驾驶案、甘某某危险驾驶案:2022年9月27日11:10
          唐某某危险驾驶案件、陈某某危险驾驶案件:2022年9月27日11:35
          杨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2022年9月27日14:30
          二、听证地点
          贵定县人民检察院检察一楼听证室、四楼会议室
          三、注意事项
          (一)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应当遵守会场纪律和听证规则,服从听证主持人的安排。未经听证机构同意,不得拍照、录音、录像。
          (二)参加听证会的人员需要佩戴口罩,出示健康码、行程码及身份证件,并配合工作人员进行体温测量。
          特此公告
          贵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2年09月23日
         
        关于瓮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瓮综执不罚决字〔2021〕第012号行政处罚检察监督案、瓮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瓮综执罚责改字〔2020〕第3号行政处罚检察监督案、瓮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瓮综执罚责改字〔2021〕第003号行政处罚检察监督案、瓮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瓮综执当罚决字〔2021〕D1号行政处罚检察监督案、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夏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听证会的公告
          为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推行公开听证工作要求,主动接受监督,本院拟对瓮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瓮综执不罚决字〔2021〕第012号行政处罚检察监督案、瓮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瓮综执罚责改字〔2020〕第3号行政处罚检察监督案、瓮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瓮综执罚责改字〔2021〕第003号行政处罚检察监督案、瓮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瓮综执当罚决字〔2021〕D1号行政处罚检察监督案、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夏某某故意伤害案举行公开听证会。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时间
          瓮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瓮综执不罚决字〔2021〕第012号行政处罚检察监督案:2022年9月27日9:00
          瓮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瓮综执罚责改字〔2020〕第3号行政处罚检察监督案:2022年9月27日9:30
          瓮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瓮综执罚责改字〔2021〕第003号行政处罚检察监督案:2022年9月27日10:00
          瓮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瓮综执当罚决字〔2021〕D1号行政处罚检察监督案:2022年9月27日10:30
          王某某危险驾驶案:2022年9月29日15:00
          夏某某故意伤害案:2022年9月29日15:50
          二、听证地点
          瓮安县人民检察院一楼A108听证室
          三、注意事项
          (一)听证会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会场纪律和听证会规则,服从听证主持人的安排,未经同意不得录音录像。
          (二)听证会旁听人员需全程佩戴普通医用口罩、出示健康码及身份证件,并配合工作人员进行体温测量。
          特此公告
          瓮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2年9月23日
         
        关于韦某某危险驾驶案、赵某某危险驾驶案、陈某某危险驾驶案、蒙某某交通肇事案,王某某、张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听证会的公告
          为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推行公开听证工作要求,主动接受监督,本院拟对韦某某危险驾驶案、赵某某危险驾驶案、陈某某危险驾驶案、蒙某某交通肇事案,王某某、张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举行公开听证会。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时间
          韦某某危险驾驶案:2022年9月28日9:00
          赵某某危险驾驶案:2022年9月28日9:30
          陈某某危险驾驶案:2022年9月28日10:00
          蒙某某交通肇事案:2022年9月28日10:30
          王某某、张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2022年9月28日11:00
          二、听证地点
          独山县人民检察院二楼会议室
          三、注意事项
          (一)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应当遵守会场纪律和听证规则,服从听证主持人的安排。未经听证机构同意,不得拍照、录音、录像。
          (二)参加听证会的人员需要佩戴口罩,出示健康码、行程码及身份证件,并配合工作人员进行体温测量。
          特此公告
          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2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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