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黔南州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的决定
(2021年10月28日州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条例》等有关规定,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
金海雁(女)为黔南州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
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