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申诉案件受理范围
1、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
2、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七日内提出的;
3、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的;
4、不服同级和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和不服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且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或者复查终结的申诉。
二、刑事申诉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申诉书。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1.申诉人的基本情况;2.申请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3.申诉人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及申诉时间。申诉人不具备书写能力而口头提出申诉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由申诉人签名或捺指印;
(二)身份证明材料;
(三)相关法律文书;
(四)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