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定县检察院在提前介入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中发现:由于公安机关没有规范保管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画眉鸟活体物证,导致画眉鸟死亡。
“因为缺乏明确活体物证管理的指引和规定,我们只能将画眉鸟带回公安局或暂时寄养在护林员家中。”该院办案人员了解到,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和护林员均不具备管护野生动物的法定资质,在野生动物管护方面缺乏专业知识。
经过查询有关法律法规文献资料,办案人员了解到,虽然国家出台过许多保护野生动物的行政法规,但活体物证管理的工作实践中,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仍然存在脱节现象,野生动物活体物证管理方面仍然存在制度性缺位。为此,贵定县检察院的立足检察职能,向贵定县公安局和贵定县林业局发出检察建议,并与两家单位协作联动,创新推动“1+2+3”的工作措施,推动野生动物活体物证的闭环式管理。
1即是一个管理办法。该院牵头联合县公安局、县林业局两家单位,制定了《关于规范野生动物涉案物证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活体物证的概念、范围、管理方式及三家单位的各自职责等。根据《办法》,公安机关履行扣押野生动物的程序时,需由林业局指派管护野生动物专业人员见证指导,主动邀请检察机关派员监督。2即是二个内外联动的办案模式。一方面推动内部联动,整合涉及公益诉讼的刑事及行政案件资源,培育刑事、行政、公益案件办理的复合型人才,成立一体化的专业办案团队,办理涉及生态环境方面的刑事及行政监督案件;另一方面推动外部联动,用好用实特聘检察官助理,在办理生态环境类案件时推动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林业局三家形成合力,畅通案件线索移送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实现跨部门的协同办案。3即是三个办案环节。《办法》规定,在扣押活体物证的第一个环节,公安机关需将相关情况通报检察院与林业局,接到通报后检察院及林业局需第一时间指派检察官及管护野生动物专业人员到场监督指导扣押程序;从活体物证上固定证据是第二个环节,对能当场固定证据的,公安机关当场固定证据后需第一时间移交县林业局专业人员进行专业管护;固定证据后的活体物证管理是第三个环节,对健康的活体物证且不需要继续扣押的,应选择适宜的条件予以放生,对于不健康或者需要继续扣押的,需移交县林业局管护。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触及的是最脆弱的生态链。”据介绍,“1+2+3”工作措施为该县检察院办理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提供了行之有效的方法与路径。在办理另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时,公安机关第一时间通报了县检察院与县林业局,两家单位及时派员到场监督指导扣押程序,第一时间固定证据,第一时间将将固定好证据的9只健康野生画眉鸟放生,在办案程序实现了高效闭环,及时有效保护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避免了司法办案对野生动物的二次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