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部门决算及“三公”经费决算公开说明
目录
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机构设置及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二、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报表(见附表)
三、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二)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三)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五)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六)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七)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十)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四、名词解释
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黔南州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黔南州人民代 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领导辖区内县级人民检 察院工作,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1)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统一全州检察机关思想和行动,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2)依法向黔南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3)领导辖区内县级人民检察院工作,对相关业务进行指导。研究制定全州检察工作总体规划,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4)依照法律规定对由州级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 件行使侦查权,领导辖区内县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对依照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
(5)对全州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领导辖区内县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工作。
(6)负责应由州级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刑事、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领导辖区内县级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判决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
(7)负责应由州级人民检察院承办的提起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领导辖区内县级人民检察院开展提起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
(8)负责应由州级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对监狱、看守所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领导辖区内县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对监狱、 看守所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9)受理向黔南州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领导辖区内县级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检察工作。
(10)对辖区内县级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I
(11)指导全州检察机关的理论研究工作,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发布典型案例。
(12)负责案件管理,组织领导全州检察机关司法办案质量检查、考评工作。
(13)负责全州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辖区内县级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 制定相关人员管理办法,组织指导全州检察机关教育培训工作。
(14)协同省委主管部门、省检察院管理和考核辖区内县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协同省检察院、州委主管部门管理和考核辖区内县级人民检察院除检察长以外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
(15)领导辖区内县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务督察工作。
(16)规划和指导全州检察机关的财务装备工作,指导全州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信息工作。
(17)负责其他应当由黔南州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机构设置及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本单位内设18个科室,无下属单位。从预算单位构成看,黔南州人民检察院部门决算包括:本级决算。
单位名称 编制数 实有人数
小计 行政人数 事业人数 工勤人数
黔南州人民检察院 97 83 73 5 5
合计 97 83 73 5 5
从预算单位构成看,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部门决算包括:本级决算。
二、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报表(见附表)
三、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收支决算总计8,032.09万元,与2020年相比,增加3,781.32万元,增长88.96%。变动的主要原因是:财政追加两房配套工程专项资金1800余万元,追加院欠款偿还资金2000万元。
(二)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收入合计6,923.71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6,923.71万元,占100.00%;上级补助收入0.00万元,占0.00%;事业收入0.00万元,占0.00%;经营收入0.00万元,占0.00%;附属单位缴款0.00万元,占0.00%;其他收入0.00万元,占0.00%。
(三)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支出合计7,115.1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374.39万元,占33.37%;项目支出4,740.80万元,占66.63%;上缴上级支出0.00万元,占0.00%;经营支出0.00万元,占0.0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00万元,占0.00%。
(四)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财政拨款收入决算总计8,029.22万元。与2020年相比,增加3,781.32万元,增长89.02%。变动的主要原因是:财政追加两房配套工程专项资金1800余万元,追加院欠款偿还资金2000万元。
(五)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1.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7,115.19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100.00%。与2020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增加3,972.81万元,增长126.43%。变动的主要原因是:财政追加两房配套工程专项资金1800余万元,追加院欠款偿还资金2000万元。
2.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公共安全支出6737.53万元,占94.69%;科学技术支出2.00万元,占0.0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64.42万元,占2.31%;卫生健康支出93.32万元,占1.31%;农林水支出6.39万元,占0.09%;住房保障支出111.54万元,占1.57%;。
3.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当年预算为6923.71万元,支出决算为7115.19万元,完成当年预算的102.77%。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使用上年结转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及部分项目资金。其中:
(1)行政运行。当年预算为1458.96万元,支出决算为1545.89万元,完成当年预算的105.96%。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上年结转聘用人员项目经费用于支付上年绩效考核工资。
(2)“两房”建设。当年预算为1500.00万元,支出决算为1500.00万元,完成当年预算的100%。
(3)其他检察支出。当年预算为3588.07万元,支出决算为3691.16万元,完成当年预算的102.87%。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上年结转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用作2021年经费开支。
(4)其他科学技术管理事务支出。当年预算为2.00万元,支出决算为2.00万元,完成当年预算的100%。。
(5)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当年预算为94.20万元,支出决算为94.20万元,完成当年预算的100%。。
(6)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当年预算为39.99万元,支出决算为39.99万元,完成当年预算的100%。。
(7)死亡抚恤。当年预算为27.94万元,支出决算为27.94万元,完成当年预算的100%。。
(8)财政对失业保险基金的补助。当年预算为0.20万元,支出决算为0.20万元,完成当年预算的100%。。
(9)财政对工伤保险基金的补助。当年预算为2.08万元,支出决算为2.08万元,完成当年预算的100%。
(10)行政单位医疗。当年预算为39.29万元,支出决算为39.29万元,完成当年预算的100%。
(11)公务员医疗补助。当年预算为54.04万元,支出决算为54.04万元,完成当年预算的100%。
(12)其他扶贫支出。当年预算为5.4万元,支出决算为6.39万元,完成当年预算的118.33%。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结转上年州级干部扶贫专项资金用于支付扶贫点项目建设。
(13)住房公积金。当年预算为111.54万元,支出决算为111.54万元,完成当年预算的100%。
(六)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2,374.39万元,其中:人员经费1,890.78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离退休费等;公用经费483.62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等。
(七)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1年度“三公”经费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88.86万元,比上年增加53.81万元,增长153.49%,增加原因是:购置两台执法执勤车辆,同时运行维护费相应增加。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00万元,占“三公”经费支出总额的0.00%,比上年减少0.00万元,降低0.0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86.69万元,占“三公”经费支出总额的97.55%,比上年增加59.54万元,增长219.38%,增加原因是:新购置两辆执法执勤用车,同时运行维护费相应增加;公务接待费支出2.17万元,占“三公”经费支出总额的2.45%,比上年减少5.74万元,降低72.52%,减少原因是:疫情因素控制接待数量。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00万元。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全年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开支内容包括:(具体开支内容)。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86.69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45.09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41.59万元。主要用于:(具体开支内容)等。2021年,单位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5辆。
(3)公务接待费2.17万元。其中,国内公务接待支出2.17万元,主要是:(具体开支内容)。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2021年国内公务接待69批次,385人次。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2021年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本年收入0.00万元,本年支出0.00万元。具体支出情况如下:
本单位无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2021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本年收入0.00万元,本年支出0.00万元。具体支出情况如下:
本单位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
(十)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21年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机关运行经费支出483.62万元,比2020年减少175.19万元,降低26.59%,变动的主要原因是:调整经费支出结构,进一步规范科目开支。
2.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21年我单位政府采购支出总额0.0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0.0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0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00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0.0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00%,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0.0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00%。
3.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我单位共有车辆15.00辆,其中,应急保障用车0辆、执法执勤用车14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1辆(其他用车主要用途是:车辆实际用途);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4.预算绩效管理情况说明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我单位开展了2021年预算支出绩效自评工作,根据年初批复的《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表》设定的年度工作任务目标(含州委州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的工作任务),结合2021年本单位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实际情况,对本单位整体情况做了自评。同时,根据《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表》设定的绩效目标,结合项目实施情况,对州本级及上级项目资金从预算执行情况、资金和项目管理情况,以及项目实现的产出情况和产生的效益等方面做自评。其中2021年可公开项目共计5个,涉及资金2870.36万元(其中,州本级资金2447.36万元,上级资金423万元),我单位从预算执行情况、项目实施情况、资金和项目管理情况,以及项目实现的产出情况和产生的效益等方面做自评,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详见附表。
四、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同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四)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缴款:指事业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等之外取得的收入。
(七)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指事业单位按照预算管理要求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弥补收支差额的金额。
(八)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九)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十)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
(十一)项目支出:指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发生的各项支出。
(十二)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十四)“三公”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产生的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五)机关运行经费: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等费用。
(十六)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行政运行(项):指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十七)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其他检察支出(项):指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检察方面的支出。
(十八)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指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二九)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财政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款)财政对失业保险基本的补助(项):指反映财政对失业保险基金的补助支出。
(二十)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财政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款)财政对工伤保险基本的补助(项):指反映财政对工伤保险基金的补助支出。
(二十一)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财政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款)财政对生育保险基本的补助(项):指反映财政对生育保险基金的补助支出。
(二十二)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指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二十三)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事业单位医疗(项):指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的医疗经费。
(二十四)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指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
(二十五)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以职工工资为缴存基数,分别按照一定比例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行政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工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特殊岗位津贴、规范后发放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等;事业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特殊岗位津贴等。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