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10日,由罗甸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罗甸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同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支付赔偿金人民币72852.63元、删除购买的所有个人信息,并在国家级媒体以书面形式公开道歉。
该案中,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手机微信等方式以每条12元至20元不等的价格向“地推人员”(即专门通过各种方式获取公民电话号码和验证码的人员)购买含有电话号码、验证码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处理成可以登录抖音账号的爱思备份包,再以每个40元至60元不等的价格转卖给他人,违法所得共计72852.63元。截止案发前累计购买公民个人信息2789条,尚未卖出的抖音备份包278个。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并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陈某某的行为导致众多不特定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向罗甸县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庭审中,检察机关对指控事实开展了举证、质证、辩论,并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量刑建议充分发表意见,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法院当庭进行了宣判。
检察官说法:本案是罗甸县人民检察院在2021年11月1日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后办理的首例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严厉惩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不法行为,筑牢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屏障,以有力的检察履职切实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同时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要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同时还需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守住底线,自觉用实际行动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