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佳(化名)说:“这段时间,经过检察机关、社工等多方机构的关心帮助下,我学习了很多法律知识,认识到自己的错,明白到做错事还能重来是来之不易的机会,下定决心改掉自己的不良行为,并且将会外出打工挣钱退还非法获利。很感谢检察官、社区以及社工工作员的帮助,我感到很温暖,对未来充满了信心。”
2021年9月至10月,17岁的小佳帮助他人在网上“跑分”(用银行卡帮助他人转账),非法获利1800余元,同时将转入其银行卡得20000余元占为己有用于消费。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官在办案中发现案发时小佳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赃;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均较小,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通过社会调查了解到,小佳日常表现良好,性格内向,由于其法律意识淡薄、交友不慎,因而触犯了法律的底线。另外检察官发现,小佳家庭是单亲家庭,监护人关心不够,于是对其监护人制发了《督促监护令》,指出其在监管教育方面存在的失职问题,并督促其加强对小佳交友状况、思想动态、不良行为习惯的监管,要求其正确履行监护职责。2022年12月,该院对小佳作出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结合其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条件制定个性化帮教方案,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并与小佳户籍地村委会、小佳监护人签署“三方帮教”协议,联手对小佳开展一系列法治宣教、家庭教育指导、社会实践针对性强、实用性高的帮教措施,并定期就帮教考察情况开展交流和通报,帮助其顺利完成监督考察回归家庭和社会。
该案的办理,体现了罗甸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中,积极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工作原则,兼顾法律的尺度和检察的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