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行政检察职责
人民检察建议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等方式,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以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二、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申请法律监督的范围
1、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的;(即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或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二)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三)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2、根据《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五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一)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二)认为再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
(三)认为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四)认为人民法院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三、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申请法律监督以一次为限
人民检察院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四、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范围和方式
(一)人民检察院对于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发现有下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有下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即: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的;
7、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9、违法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0、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审判的;
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2、据以作出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3、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1、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2、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5、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6、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7、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8、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二)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三)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发现违法情形的,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四)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五、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应当注意事项
人民检察院控告(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监督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受理后移送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处理。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有效身份证明和相关法律文书以及人民检察院要求提供的与法律监督有关的其它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监督申请:
(一)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二)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
(三)法律规定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复议、另行提起诉讼,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利或者人民法院正在处理的;
(四)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检察监督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基于检察监督作出判决、裁定、决定的案件或事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就该案件或事项再次申请监督的;
(五)除一审终审的案件外,其他经人民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依法可以提出上诉但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的;
(六)对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申请检察监督,但超过《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监督规则(试行)》第六条规定的期限的;
(六)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六、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流程图